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部署,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做好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鼓勵工業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工業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負責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范企業的申報工作,并做好對示范企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在國內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中方擁有控制權;
(三)已認定為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
(四)技術創新成果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取得了較顯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相當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節能減排降耗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認定申請
地方企業向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一起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十條 組織評審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及授牌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產業技術創新方面,對示范企業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對合格的示范企業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發布有關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停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企業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發展規劃及中長期目標。
2. 目前企業技術研發機構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企業技術創新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企業研究開發人員情況,技術創新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以及創新人才培養情況。
6.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采取的獨特措施、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的推薦意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申報)。
附件2:
企業基本情況表
企業名稱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法人代表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傳真 | ||||||||||||||
企業類型 | 1.國有 2.合資 3.民營 4.其他 | |||||||||||||
從業人數 | 人 | 大學本科以上人數 | 人 | 中級職稱以上人數 | 人 | |||||||||
上年度經濟效益 | 資產總額 | 萬元 | 負債總額 | 萬元 | ||||||||||
銷售收入 | 萬元,比上年增長 % |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上繳稅金 | 萬元 | |||||||||||
利潤總額 | 萬元,比上年增長 %,是否三年連續盈利 | |||||||||||||
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 | % | 出口創匯總額 | 萬美元 | |||||||||||
最近3年企業研發投入資金 | 萬元 | 其中:上年企業研發投入資金 | 萬元 | |||||||||||
申請專利數 | 個 | 其中:發明 | 個 | |||||||||||
實用新型 | 個 | |||||||||||||
外觀設計 | 個 | |||||||||||||
是否設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 1.省級 2.國家級 | 有關認定部門 | ||||||||||||
銀行信用等級 |
附件3:
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分) | 三級指標 | 權重(分) | 單位 | 基本 要求 |
創 新 機 制 (30分) | 創新投入 | 18 | 企業研發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企業研發經費支出比例比上次評價增長 | 15 3 | % 百分點 | ≥3 ≥0 |
人才激勵 | 6 | 研發人員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研發人員培訓費占技術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 3 3 |
% | >1.2 >2 | |
創新合作 | 6 | 來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3 3 | 人月 % | >30 >10 | |
技 術 與 人 才 (30分) | 創新隊伍建設 | 12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企業研發機構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 7 5 | % 人 | >2 >8 |
創新條件建設 | 8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 | 5 3 | 萬元 個 | >2000 ≥1 | |
技術積累儲備 | 10 |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企業擁有的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數 | 4 4 2 | % 項 個 | >10 ≥3 ≥1 | |
產 出 與 效 益 (40分) | 技術創新產出 | 15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4 4 3 4 | 項 項 項 項 | >20 >10 ≥1 ≥1 |
技術創新效益 | 25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11 11 3 | % % 萬美元 | >20 >15 >0 |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3 | 項 | ||
扣分 | 年末現金凈流量與可供分配利潤的差額 | ≤3 | 萬元 | >0 |